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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租车转租给他人德州男子因合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1:16 阅读: 来源:挂烫机厂家

租借他人出租车,却转手与两位市民签订租车协议,分别骗取王某某、李某现金15000元、12100元。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建(化名)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建,男,1989年出生于夏津县。2012年9月22日,王建找到同村村民杨某,称借用一下他所开的出租车,过两天就还。

2012年9月25日,王建以出租车是亲戚的,委托其帮忙外租为由,将借来的这辆出租车包租给平原县的王某某,双方签订了租车协议。王某某付给王建15000元的车辆押金款。租车后,王建先后几次把出租车开走借用。

与此同时,王建又谎称出租车是自己的,因为户口在夏津县,所以行驶证不是自己名字为由,再将该出租车转租给德城区的李某,双方签订了租车协议,李某先后共计给付了王建10000元的车辆押金和2100元的租车费。

然而没过几天,王建称自己要用车将出租车开走。第二天晚上,王建来到李某家中,称出租车在夏津县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扣在了夏津县交警大队,等处理天津银屑病专科医院完了再把车送过来。

2012年10月份,王某某开着出租车行至德城区迎宾路时被李某的妻子拦住,王建同时把出租车包租给了两个人的事情终于败露,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因涉嫌诈骗罪,王建被逮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王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面部吸脂减肥价格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志强 刘印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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