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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银行保密法应用于网络媒体博客

发布时间:2020-03-23 12:17:27 阅读: 来源:挂烫机厂家

感谢匿名人士的投递新闻来源:最近瑞士联邦法院刚刚宣判了一个判决,这1判决进一步保护了媒体自由:媒体单位允许面对司法部门的调查,对在博客上发表评论者的身份予以保护。这场官司从2009年瑞士电视台SF播出了一个名为《阿尔卑斯要塞-堡垒中的生活》的节目说起,在电视台的网站上,就这个节目开设了一个相干博客,观众可以发表言论,有感而发。

一个名为“A.M.”的人在博客的评论中针对第三者发表了一些带有鄙弃的评论。遭到攻击的人,向楚格(Zug)法院提出了起诉,楚格法院为进行刑事调查而要求瑞士电视台提供A.M.的电脑IP地址及用户真实姓名。瑞士电视台根据“信息来源保护”条例,谢绝配合并向楚格最高法院提出申述。楚格最高法院驳回了瑞士电视台的申述,理由是该案件不在“信息来源保护”条例有效范围以内。瑞士电视台并未让步,继而向联邦法院提出了申述。2010年11月10日得到联邦法院判决,瑞士电视台胜诉。保护媒体单位的监督权 联邦法院的这1判决,保证了在个人或媒体网站上发表评论者身份遭到保护。信息来源遭到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评论必须最少含带一些信息,但对内容的要求并不很高,由于在现在传媒中的报导形态中,本来信息性和娱乐性的界限就不大。在这个案件中,该条评论中有一定的信息性,因此瑞士电视台可以根据“信息来源保护”条例行事。许多法官强调,这1判决对保护编辑部的秘密和保证媒体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对瑞士媒体的监督权予以了保护。编辑部承当责任 瑞士电视台根据的是瑞士刑法第28条,保护媒体“信息来源保护”权利。该条规定允许媒体面对刑事诉讼单位的清查,对发表言论者身份保持缄默。但是编辑部自己必须对不良内容的评论-比如有损荣誉或诽谤性言论,承当责任。瑞士媒体委员会主席Dominique von Burg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这1判决非常满意,认为这是对瑞士媒体自由的最大支持。他说:“如果媒体成为司法的辅助气力,就太过分了。”但是媒体的自由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责任:“媒体必须对其页面上的博客有所监督。”他认为带有讨论的论坛或博客应当派专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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