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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畏罪自杀一了难百了

发布时间:2020-07-13 16:21:21 阅读: 来源:挂烫机厂家

或许早有预感。

7月9日,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处理完一份文件后,从位于11楼的办公室窗前纵身跃下,跌落在市政府后院的花圃中。这一天,有关方面正打算将其从会场带走。

李留下的遗书中,“对不起组织”的表述引起人们好奇。据称,有关方面早就掌握了他的贪腐问题线索,“查他只是时间问题”。

李海华跳楼案,只是诸多畏罪自杀贪官的样本。涉嫌贪腐的官员,在听闻纪委、检方要调查,或在调查中自杀的新闻,近期多次登上各大网站头条。前不久去世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孔垂柱,亦被曝出两次自杀未遂。如今,“问题官员”们能“一死了之”吗?还能如李海华一般,在遗书上托组织照顾家人?

被调查初期最易自杀?

廉政瞭望记者梳理近20起类似案件发现,正在接受调查的官员自杀,多发生在调查初期。纪检系统人士张骅告诉记者,此时,自杀者要么处于将被“深挖”的极大恐惧中,要么对贪腐行为已败露感到绝望,再加上不了解政策,心理波动巨大,容易做出轻生举动。

从自杀的方式上看,多数人选择了“简便易行”的跳楼,其余方式多种多样,如上吊、服毒、卧轨、撞墙、凶器致死等。如去年12月底,陕西汉中红十字会办公室原副主任张琪就用锐器刺伤自己两侧腹股沟,自杀身亡。

这些死法中,最离奇的要数“人肉撞4车”。今年6月30日,涉嫌受贿1000多万元被网上追逃的河北邯郸邯山区工信局原局长崔元林出现在山西吕梁,他打了辆出租车,行驶到青银高速(靖王段)时,后座的崔元林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并在同向车道上连续撞向3辆车,但都被车辆躲开,他随后越过高速隔离带,一头撞向一辆半挂车。这次,他被弹出很远,不治身亡。

廉政瞭望记者还发现,这些官员自杀的时间,多为晚上或凌晨。死亡地点多为办公室、家中、医院,甚至在看守所以及检察院的办案区等。

如2007年6月3日21时,曾接受过中央纪委谈话的时任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被发现在办公室死亡。2009年4月,已接受调查并退赃的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携妻于家中自杀。

正如在任时费尽心机捞钱揽权,不少涉贪官员自杀前,也经过了周密谋划,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其“赴死之心”颇为坚决。

利用去医院检查身体的时机自杀,是一些贪官打的“如意算盘”。

“我不想要,可不敢不要。”这是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董事长刘占滨临死前的“名言”。刘今年5月16日被检方立案侦查,5月18日上午,他就在医院检查身体的过程中,于三楼卫生间摆脱监护法警,从窗户跃出,坠地身亡。

无独有偶。山西平陆县人大原主任赵建新受贿接受调查期间因病住院,就从县医院住院楼6层与7层楼梯窗口跳下身亡。当时是2011年12月10日凌晨1点30分。

因病取保候审之时,也是涉贪官员自杀的“高发期”。前述贪官张琪、患糖尿病的湖南衡阳商业银行原纪工委副书记罗衡俊均属此类。江苏南通房管局原局长陈西则更为特别。他是在2013年10月,市纪委通报其违纪违法案件后自杀的。其取保候审的原因,据透露是身体不好,曾换过肝。

由此可见,办案中的管理漏洞也可能为被调查者自杀提供机会。如2009年11月,涉嫌受贿的重庆市高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乌小青在看守所自杀,就是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的。

2010年3月,官方通报称,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科长魏静玲被带到区检察院了解一起举报涉及的情况时,在办案工作区2号休息室用水果刀刺破自己的心脏自杀。此后,包括检察长等5名官员受到相应处理。

不过,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的“两规点”却几乎未发生类似事件。张骅告诉廉政瞭望记者,多年来,纪委反复强调“安全文明办案”,对出现安全事故“一票否决”,还很可能追究办案人员的刑责。“两规点”里,陪护室、谈话室及卫生间等都安了护栏,电源线路等一律暗装。对“两规”对象实行24小时陪护,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了百了”其实是“罪魁祸首”

贪官为何要在被调查初期就选择自杀?

在张骅看来,首要的还是对即将承担罪责的惧怕。“从体面威风的干部,一下成了受调查的嫌疑人,反差巨大。一想到自己罪行深重,接下来还有漫长的牢狱之罚,再加上有些人本身身患疾病,一死好像就解脱了,不用抄家也不用坐牢,还将巨额财富留给了家人,这些想法是大错特错。”

其次,是以自杀破坏案件链条的完整性,以免殃及同党,“死了我一个,救了大批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就表示,涉案官员畏罪自杀,会造成关键证词的缺失,对破案的效率造成压力。《南风窗》曾报道,乌小青死后,相关案件的侦破工作一度停滞不前。

再次,廉政瞭望记者发现,客观上,少数地方对“自杀官员”讳莫如深的态度,也给了贪官错觉。过去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涉贪官员自杀影响当地形象,当地可能会低调处理,大事化小。如今更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面,个别地方关于官员自杀的通报,语焉不详,有的详情至今未公布;另一方面,许多被认定为“抑郁死”的自杀官员,陆续被媒体曝出有问题线索,如所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等,引发公众质疑。

“一了百了”之说,自然站不住脚。按党纪规定,当事人死亡的,党组织仍可以调查,并追究其责任,无需撤案。如自杀的正部级高官宋平顺,就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开除党籍。而江西上饶原市委书记余小平,死后不仅被“双开”,还被查出道德败坏,作风糜烂。其自杀被定性为“自绝于党和人民,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官员被调查期间自杀后,缺失的只是他的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都可以认定。不能放弃线索,反而要继续深挖。”竹立家等专家认为,有电子证据、短信、银行汇款记录等佐证,及相关人、家属、情人等关键人物在,取得突破并不难,到时候谁也跑不了。

与此同时,“党内确认违纪后,死亡官员的涉案财物,按规定应予以收缴退赔,上缴国库。”竹立家称,能否彻查,关键看查案的决心和力度。

换句话说,如果官员们认识到,当前的反腐高压下,人死已不能免罪。那么,他们就不会轻易寻死了。某种程度上,过去“一了百了”的错误观念,成了助推他们走向死亡的“罪魁祸首”。

不过,在司法上,由于刑诉法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死亡,诉讼就会终结。这就意味着,贪官自杀后无法进入法律程序。如中国银行益阳市分行原行长朱国勋自杀后,益阳市检察院撤销了对朱的立案决定书。

因此,多名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在涉及“自杀贪官追责”时还有完善的空间。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韩雪引述观点建议,应构建官员畏罪自杀后追究刑责的制度,即官员自杀后,依法本应进行而尚未进行、已进行但未完成的刑事诉讼应继续进行。在法庭审判阶段,实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判决有罪的,可单独适用现有刑罚的罚金,没收财产,追回自杀官员涉及犯罪的财产。

“目前,官员畏罪自杀已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韩雪介绍,还有检察官建议,从办案程序方面加强防范,强化涉案官员的认罪服法教育等。不过,最根本的,还是营造崇尚廉洁、良性健康的官场生态。

不过,现阶段离此目标还有一段距离。曾参与侦办云南前省长李嘉廷案的杨敏就感叹:“在我们办案人员看来,绝大部分自杀官员都是因为贪腐问题暴露,被调查、羁押后,才会自杀。之前由于良心发现,或者愧对社会而自杀的官员非常少……”(记者 李天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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